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市房管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行为制定了七个方面的措施,从2010年4月19日起,我市新开发预售的项目必须按“新规”办事。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更好地维护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不得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购、认订、选号、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预付(订)款性质费用,变相预售。预售楼盘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10日必须开盘,一次性将许可预售的全部房源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1预售许可门槛增高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现在,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除按正常提交必备的资料和要件外,项目投资和形象进度必须按照“投入开发建设工程的资金,必须达到项目已报建范围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是已建成房屋面积为规划批准已报建面积(含地下部分)的35%以上”的标准。高层建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工程要完成投资总额的20%,且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是已建成房屋面积为规划批准已报建面积(含地下部分)的25%以上执行。
2禁止违规销售VIP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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