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赣府厅发〔2007〕61号)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房管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清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出售意见;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填写《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经济适用住房所有申请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五)经济适用住房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自收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市房管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双方持经批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申请表》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所得收益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售房人按照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转让计税评估价与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35%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其中,土地性质为划拨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人在交易前需缴交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按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0%计算,相应抵扣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具体交纳金额计算公式为:(本次转让计税评估总价-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总价)×35%。所缴纳的价款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其余价款归住房出让人所有。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二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本规定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拆迁补偿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